第五条

有效

市和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推行信息化方式,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技术检查和行政执法。

市和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