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负责、政府依法监管、检验机构技术支撑、行业协会自律服务、公众监督的机制。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