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

在本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电梯制造或者安装、改造、修理资质,并在本市设立办事场所。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