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三节 使用第三十七条有效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保证其管理的电梯安全运行,并在电梯的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一)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以及应急救援电话;(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三)电梯维护保养的基本信息。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