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保证其管理的电梯安全运行,并在电梯的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

(一)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以及应急救援电话;

(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基本信息;

(三)电梯维护保养的基本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