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修理、改造价值的;

(二)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条件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报废的其他情形。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自报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特种设备的报废、销毁和回收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