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三节 使用第三十三条有效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一)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修理、改造价值的;(二)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条件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报废的其他情形。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自报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特种设备的报废、销毁和回收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执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