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进行充装活动,不得充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使用气瓶信息化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在气瓶上设置条码、二维码或者射频标签等信息标识,不得充装没有信息标识的气瓶。

气瓶检验机构应当将气瓶检验信息及时录入气瓶信息化系统。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