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三节 使用第三十一条有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