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