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依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