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作业人员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安全使用职责,对不听制止或者不予纠正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使用、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应当及时向使用单位负责人报告,并记录在案。

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违法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