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使用单位停用特种设备,应当确保停用设备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需要办理停用手续的,使用单位应当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的,使用单位应当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启用手续。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