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三节 使用第二十八条有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收集、保管、查阅、交接等管理制度,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管理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将安全技术档案完整移交给新的使用单位或者其他合法接收单位;未完整移交的,应当对特种设备安全承担相应责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技术档案至特种设备报废为止。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