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二节 生产、经营第二十一条有效进口特种设备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提前告知义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