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二节 生产、经营第二十条有效物流园、批发市场、游乐场等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与进场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责任;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者责任主体约定不明确的,由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承担使用管理责任。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查验进场使用的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检验合格证以及作业人员资格证等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不齐全的,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不得允许进场使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