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二节 生产、经营第十八条有效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并提供完整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二)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特种设备的使用期限,无使用期限的不得少于十年;(三)销售已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还应当提供使用登记证书、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和检验、检测合格证明等文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