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及时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经监督检验合格并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将技术资料移交给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即为交付使用。在交付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该特种设备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