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并提供完整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特种设备的使用期限,无使用期限的不得少于十年;

(三)销售已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还应当提供使用登记证书、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和检验、检测合格证明等文件。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