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特种设备施工所在地的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受书面告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设计文件、标准、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施工方案等进行施工,对施工过程如实进行记录并存档,承担施工过程安全管理责任。

施工单位不得安装未经许可生产、国家或者本市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不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