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停止交付,实施召回,通知相关经营和使用单位,并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经营和使用单位获知特种设备存在前款规定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和使用,并协助生产单位召回缺陷特种设备。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