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有效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作业、检测工作,并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禁止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