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