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县级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电力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