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第十九条已修改禁止燃放孔明灯等带有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漂移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孔明灯。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