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一)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缘300米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范围内,放风筝或者其他空中漂移物的;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铺盖未采取固定措施的塑料薄膜等遮盖物,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三)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四)在电力设施巡视检修专用通道内堆放杂物、堆晒谷物、停放车辆,或者在电缆竖井、电缆沟道中堆放杂物、易燃物、易爆物,倾倒垃圾的;
(五)损坏、涂改、遮挡、擅自移动用电信息采集与控制装置、电力设施标志的;
(六)围建、侵占线路杆塔、环网柜、配电站(所)等电力设施的;
(七)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垂钓,或者组织、经营垂钓活动的;
(八)堆砌、填埋、铺垫等导致电力设施埋入土中、改变电力设施填埋深度或者导致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对地安全距离不足的;
(九)擅自打开或者损坏电力设施箱门、电缆盖板、井盖的;
(十)破坏、侵入电力企业信息网络,干扰信息网络正常功能,窃取、泄露电力企业网络数据的;
(十一)其他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