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已废止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