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已废止每年春季和秋季,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造林规划,组织开展造林绿化活动,有植树义务的公民应当完成规定的义务植树任务。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