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已废止每年十月一日至翌年五月三十一日为高火险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