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方式,依法取得宜林荒山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开展植树造林。

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种苗、技术、资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方面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必要的支持。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承包合同约定,未进行植树造林或者改变承包土地性质的,发包方有权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