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天然林工程保护区和国家重点公益林保护区内从事野炊、宿营等活动的,由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