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本条例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4月28日门源回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7月29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门源回族自治县森林管护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