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一)挖掘腐殖土、苔藓的,按每公斤处以十元罚款;(二)擅自采集柏树、杜鹃、红柳等林木枝叶的,按每公斤处以五元至二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