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已废止禁止在天然林工程保护区和国家重点公益林保护区内从事野炊、宿营等活动。其他区域森林内的野炊、宿营等活动,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具体办法加强管理。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