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已废止除法律、法规禁止的毁林行为外,禁止挖掘腐殖土、苔藓等行为。采集柏树、杜鹃、红柳等林木枝叶的,应当征得林木所有权人的同意,并按照林业采集规程进行采集。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