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本市构建统一领导、政府主导、分工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保障全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持续、有效开展。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并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总体布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通报。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