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应当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人物和教育工作者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