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第二十九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应当劝阻、制止其工作或者营业场所内的不文明行为;公民有权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从热心公益的人员中聘请文明行为宣传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和不文明行为劝阻、制止、纠正工作。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