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应当逐步建立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加快实施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证号为识别基准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制定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录入受到表彰的文明行为和受到处罚的不文明行为信息,并实现信用信息的数据共享。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