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第三十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可以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的途径和方式。受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答复,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