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教育、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文化旅游、滇管、市场监管和城管综合执法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完善检查监督、投诉举报、奖励惩戒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不文明行为,对于应当处罚的不文明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