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