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积极参加文明创建活动。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