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城市文明指数测评体系和文明单位评选内容,定期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文明行为促进情况进行社会调查。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