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