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的,由市、县(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