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擅自开凿自备水源井的,由市、县(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填埋机井,恢复原状,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