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贸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