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设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市、县(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