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沟道、渠道、风景名胜区水体、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由市、县(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