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垃圾场、大型养殖场和公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