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举行重大活动或者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时,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暂停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

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工程车、警车等车辆,应当给予优先使用道路停车泊位。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